(來源:百色紀檢監察網)
百色市市直單位巡查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強化市直單位和部門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工作,提升對市直單位和部門領導班子權力運行的監督水平,推進干部隊伍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對被巡查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綜合巡查,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健全制度,規范行為,改進作風,提高履職能力。
第三條 巡查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發揚民主,依靠群眾,嚴格依紀依法辦事,切實維護黨的紀律。堅持懲防并舉、“巡”“查”結合,提高預防和懲治腐敗綜合效力。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巡查工作由市委統一領導。成立市委巡查工作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擔任,成員有市委聯系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副秘書長、市紀委副書記和市委組織部副部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巡查辦”),辦公室設在市紀委。
第五條 巡查的主要對象為市直各單位和部門領導班子及其下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在一個任期內實現對巡查單位巡查工作“全覆蓋”。
第六條 巡查工作每年安排1至2次,每次巡查時間不超過1個月。具體巡查對象、巡查時間和巡查組組建由領導小組提出意見報市委確定。巡查組工作人員由領導小組統一抽調。
第三章 巡查內容、方式和程序
第七條 重點巡查內容為:
1.貫徹執行上級黨委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情況;
2.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兩個責任”情況;
3.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
4.開展作風建設、效能建設以及政風行風建設情況;
5.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情況;
6.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巡查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聽取被巡查單位工作匯報和專題匯報;
2.對被巡查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民主測評;
3.根據工作需要,召開不同層次、范圍的座談會;
4.列席被巡查單位有關會議;
5.與被巡查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6.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計資料、會議記錄等資料;
7.對被巡查單位的下屬單位及其服務對象進行走訪調研;
8.受理干部群眾信訪舉報。
第九條 巡查工作程序:
1.制定方案。巡查工作方案應包括巡查單位、巡查時間、巡查內容、巡查組成人員及巡查要求等。
2.巡查預告。巡查工作開展前,應提前一周公開預告巡查的單位、時間、任務、內容和工作方式,通知被巡查單位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3.開展巡查。綜合運用各種巡查工作方式開展工作。
4.反饋整改。對巡查情況進行分析研判,提出反饋意見和整改要求,在一定范圍內反饋通報,并對被巡查單位整改工作進行跟蹤督查。
5.移送交辦。對巡查發現的問題及受理的信訪舉報,屬于工作方面問題的,移交被巡查單位黨組織處理;屬于違紀違法線索的,移交市紀委處理;屬于組織建設、選人用人方面問題的,移交市委組織部處理。
6.專題報告。巡查結束后,巡查組應向領導小組專題報告工作情況;領導小組應向市委專題報告巡查工作。
第四章 紀律要求
第十條 巡查工作中,巡查組要堅持原則,正確履職,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反映被巡查單位情況,不干預被巡查單位的正常工作,不處理被巡查單位的具體問題。發現重要情況或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領導小組、巡查辦請示、報告。
第十一條 巡查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潔自律等有關制度規定,不得泄露巡查中掌握的情況,不得接受被巡查單位的宴請和各種娛樂活動,不得在被巡查單位報銷任何費用,不得借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第十二條 被巡查單位要積極配合巡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為巡查工作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如有敷衍應付、弄虛作假蠻橫刁難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對巡查中反饋的意見,要高度重視,落實責任,強化措施,全面整改。
第十三條 巡查結果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干部任用、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紀委商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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